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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提高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要求,参照中央、省、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以下简称“预算资金”)是指列入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用于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资本性支出、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费用性支出、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以及依据国家和省、市宏观政策统筹安排的民生事业、社会保障等其他支出。
第三条  预算资金由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并按《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各司其职。
第四条  预算资金的使用方式,以企业(单位)为主体、项目为载体,主要采用政府注资、股权投资、政府补助、政府奖励(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第五条  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预算资金应根据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国有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发展布局和结构调整,统筹兼顾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国资监管、民生保障等方面项目和资金需求,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集中财力、择优安排的原则。预算资金的安排,应集中财力支持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重点项目,加快推进国有企业转型升级和提高核心竞争力。
(三)规范操作、注重实效的原则。预算资金应按照财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进行规范核算,结合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明确绩效目标,不断改进支出重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预算资金的使用,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应当明确具体用途和项目。
第七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明确项目申报条件,并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审核形式主要包括书面审核、实地核查等。
(一)书面审核:指市级国资预算单位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重点审查项目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是否具备实施条件;
(二)实地核查:必要时,市级国资预算单位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地点、生产条件等进行实地检查;
第八条  各项目申报单位一般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项目进行投入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
(二) 有权部门批复或企业决策文件;
(三) 项目的实施方案、进度计划和资金筹措方案;
(四) 企业前两年生产经营和资产负债情况;
(五) 申请预算资金的书面报告和具体使用内容等。
上述材料的真实性,由申报单位负责,并作为项目后续审核检查的依据。
第九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项目审核情况,在预算资金可以安排范围内,提出年度资金使用建议草案,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各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提出的年度资金使用建议草案,结合年度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支出计划,统筹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照市级财政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报送市人大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预算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和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联合下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资金使用单位。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确保预算资金专款专用。对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实施政府采购;对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资金,要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注资、股权投资等资本性支出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变更、股东变更等手续。
第十三条  预算资金不得随意调整使用项目,无预算、超预算项目一律不安排资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有重大事件、政策调整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可以进行预算调整。资金使用单位应详细说明预算调整的原因,属于调整新增加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申报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市国资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启动项目,或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预算资金项目结转,由市财政收回。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和管理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对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检查意见。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资金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预算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外,两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同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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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8-26 22:12:56【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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