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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动物重大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南京市动物重大疫病免疫条例》,加强市级动物重大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强制免疫疫苗财政资金支付方式和市政府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物重大疫病防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员会安排,用于保障市级动物重大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动物与动物产品检疫工作,支持区级加强疫病防控,推进全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共健康安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权责匹配、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市、区两级财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事权职责划分,分别落实动物疫病防控投入责任。

第四条  市本级相关开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后纳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或部门预算;市对区补助根据省级以上农业、财政部门的配套要求和本办法规定采用因素法测算,细化至区纳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特殊和临时性事项经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员会核定后,可采取定向补助或奖补的形式予以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包括:

(一)动物防疫:包括动物强制免疫和全面免疫疫苗与免疫标识、动物疫病与动物疫情监测采样、动物疫病净化、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免疫过敏反应与动物突发重大疫情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支出。

(二)动物卫生监督:包括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省际公路动物运输消毒检查站经费配套、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支出。

(三)防疫体系建设:用于市、区、街(镇)、村(社区)四级动物防疫、动物卫生监督及疫病监测体系建设,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技能培训、服务推广和动物防疫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四)市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运行:包括应急物资储备、疫苗冷链系统维护等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为: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筹集、资金拨付等财政财务管理;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对资金支出进行监督。

市农业委员会负责提出年度预算细化方案和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规范资金管理;组织落实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区级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工作所需资金,配合当地农业(林业)局做好市级补助申报工作;按国库资金支付规定、政府采购要求及项目进度拨付、结算资金;配合区农业(林业)局对项目进行结算及验收。

区农业(林业)局负责测算区级动物重大疫病防控资金预算需求,做好市级补助申报相关工作;稳定和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批复执行项目;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送各类工作资料,开展考核验收和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按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项目专账核算;配合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决算、验收工作;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专项工作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负责。

第七条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新城疫、羊痘、链球菌、狂犬病等各类动物疫病防疫疫苗,应当根据采购主体的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按照市、区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施采购。除省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指定要求外,应购买国产疫苗。

防疫疫苗购买和动物免疫标识所需经费,扣除国家和省级补助后,由市、区级财政各负担50%。

第八条  疫情扑杀、免疫过敏反应、监测采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按照以下规定安排。所需经费在扣除国家和省级补助后,由市、区级财政各负担50%。

(一)突发动物重大疫情扑杀与免疫过敏反应补助

1. 补助对象:畜禽养殖场(户)和经营单位。

2. 补助标准:扑杀补助标准为鸡、鸭、鹅等禽类每只20元,猪每头800元,羊每只500元,肉牛每头3000元,奶牛每头6000元。畜禽因未达到出栏标准导致实际价值不足上述扑杀补助标准的,由区农业(林业)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苗种成本和饲养成本核定实际价值予以补助。免疫过敏反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发生动物死亡时参照上述扑杀补助标准。

3. 资金分配:动物突发重大疫情的畜禽扑杀补助预算,根据各区畜禽饲养量和上年疫情发生实际情况等指标综合考虑编制,按照因素法预安排至各区。由区农业(林业)局根据国家、省、市对不同疫病种类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诊断后发放至养殖场(户)和经营单位。

4.鼓励各类畜禽场(户)参加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有效期间发生的重大动物疫病除享有本办法扑杀补贴外,不影响农业保险赔付金的领取。

(二)动物疫病与动物疫情监测采样、动物疫病净化与流行病学调查补助

1. 补助对象: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畜禽养殖场(户)、经营单位。

2. 补助标准:采样补助费标准为禽类10元/只、猪或羊30元/头、牛50元/头。

3. 资金分配:根据各区畜禽饲养量和上年监测调查工作开展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后编制年度预算,由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开展动物疫病与动物疫情监测采样、动物疫病净化与流行病学调查时发放至养殖场(户)和经营单位,并应完善逐级审批、定期抽检的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1. 补助对象:畜禽养殖场(户);病死畜禽收集、无害化集中处理单位。

2. 补助标准:每头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80元。

3. 资金分配:各区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未建成运转前,上述补助全额拨付畜禽养殖场(户);各区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投入运营后,对实行集中处理的畜禽养殖场(户)和处理单位按每头死亡生猪各补贴40元。本补贴资金在编制次年专项资金预算过程中,根据上年无害化处理实际情况和生猪饲养数量测算预安排至各区。

第九条  专项资金对区级的补助,按因素法测算分配下达。各区农业(林业)局、财政局应在经费下达后两个月内提交详细的工作实施和资金分配方案报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作为后续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年度实施绩效评价,重大动物疫病免疫集中行动后可进行专项评价。各区应做好工作台账、档案管理,按要求开展自评并及时将结果报市,市级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区实施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执法装备配备、应急物资储备、防疫应急能力、疫苗冷链建设、重大疫情扑杀、无害化处理、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情况、区级资金实际支出和管理情况等。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滞留、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以及采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的单位和负责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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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8-26 22:12:56【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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