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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指导(1)


2013年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指导(1)

保全措施

(一)代位权

1.定义: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行使的条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注意】怠于体现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

(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注意】怠于行使的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注意】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3.效力

(1)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二)撤销权

1.定义: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举例】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万元,到期未能归还,并且甲公司还将企业唯一值钱的设备赠送给丙公司,乙银行因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赠与,追回设备。

2.可撤销的行为

【总结】无偿不论善恶,有偿只看恶意

3.行使

(1)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3)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5)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总结1】代位权VS撤销权

【总结2】合同保全的撤销权VS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1)合同保全的撤销权是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撤销权人撤销自己订立的合同

(2)合同保全的撤销权既有1年的要求,也有5年的要求;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只有1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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