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额即征即退残疾人就业获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自5月1日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此次通知明确,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同时,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也可享受此税收优惠。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规定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享有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此次通知明确,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同时,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也可享受此税收优惠。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规定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享有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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