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机油“变废为宝”免征消费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上述通知中规定,废矿物油指工业生产领域机械设备及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设备使用后失去或降低功效更换下来的废润滑油。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方面标准:一是纳税人必须取得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应具备能显示其名称、特性、数量和接受日期等项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二是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90%以上。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应不少于0.65吨。三是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产品与利用其他原料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核算。
通知中规定,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被取消《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被取消之日起,取消其享受通知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免税的,应予追缴。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12日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据了解,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含有大量致癌物质,燃烧会产生大量二恶英、硫磷有机化合物等有害物质,直接倾倒将对自然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根据我国的相关法规,产生废矿物油的单位应按照相关环保标准规范自行处理或将废矿物油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妥善处理。目前,我国废矿物油回收状况较为混乱,随意倾倒、非法采集和加工现象普遍存在,污染及二次污染问题严重。
有关专家指出,与报废前相比,废矿物油只是其中部分烃类(约10%~25%)变质,其余大部分烃类组成仍是润滑油的主要黏度载体,除去变质物及杂质后,即可再生成符合质量要求的润滑油基础油,且回收率可达到70%左右。2012年,我国润滑油等实际消费量达850万吨,按照20%的损耗率和50%的回收率计算,每年至少可回收废矿物油340万吨,可再生润滑油基础油200余万吨。
我国的废矿物油再生行业于上世纪60年代开始发展,但技术落后,质量低劣。上世纪80年代后期,废矿物油再生行业开始快速发展,特别是2000年以来,废矿物油再生企业规模、工艺技术都有很大提升,产品质量也有很大提高。但是,目前全国仍存在许多非法炼厂,这些企业在市场高价收购废矿物油,经过简单加工裂解劣质汽油、柴油,污染环境且逃税严重。而正规经营企业则面临原材料价格高、技术更新投入大等多种问题。
专家表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的《关于印发“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废旧机油回收和资源化利用是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通过税收优惠支持废矿物油再生企业发展,既可以缓解我国石油资源紧缺的压力,又可以帮助正规经营企业度过困难时期,促进该行业产业化发展,提高该行业的技术水平、减少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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