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治:新一轮改革的“牛鼻子”
李克强履新以来,提出“改革是最大的红利”,启动简政放权,实施财税、金融改革,明确了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路径。
其中,财税体制改革上行承接国家宏观运行、下行对接公民基本权利,又因其温和、可操作的改革路径,成为新一轮改革中的“牛鼻子”。
“财税改革本质上改的是国家和纳税人关系;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的关系;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的关系,这三个关系归根到底是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专访时说。
推动财税体制改革,如房产税扩大试点、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税权收归人大、预算法修改等各类改革深水区的问题都呈现出盘根错节、彼此牵制的困境。财税法治成为各个力量理性较量的必然选择。
税法改革方向
“财税制度过去过分强调宏观调控。财税法本身是公共财产的问题,涉及如何保护公共财产。通俗的说法是公款如何收、支、用。”刘剑文认为,从法治视角看,财税制度不仅具有调控经济、组织分配的工具性功能,更是借助财政制度的收、支、用,推动了财产权利与财政权力的协调和均衡,尤其是可以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私权利免受公权力的随意侵扰。
在这个意义上看,财税制度最本质的功能是组织收入、分配财产。也就是收入分配制度。宏观调控只是财税制度的辅助功能,当下却成为其主要功能,这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
财税制度如何推动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刘剑文认为,可分解为两个角度理解:税收法治推动市场化程度的深入与财税制度本身如何能够适用市场。
以房地产市场价格为例,房价是市场问题,让市场自身解决。政府惯于并善于用行政主导的方式,正基于此,十八大提出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刘剑文表示,中国的经济改革,特别是财税改革要有“三维思维”:
首先是行政思维,就是我们强调的政府。其次是法律思维,改革触动的是利益关系,这需要用法律来规范。第三也是最高的层面即宪法层面。财税改革要解决的是国家和纳税人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立法和行政的关系。这些关系的解决都要回归到宪法的层面来解决。
刘剑文支持立法部门主导的房产税改革。他认为,由行政主导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并未取得预期效果。运用行政手段很可能会造成两个后果,其一,效果不好,民众不理解不接受,行政方式已为此付出了相当的代价。其二,很多人对合法性提出质疑。
改革,强调的是协同。财税改革要放在整个改革中来看待。财政制度改革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更是法律问题。
关于未来税法改革的方向,刘剑文认为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市场化趋势:税收立法与改革开放本身就同步进行。在改革开放之初,为了配合吸引外资,确立对外商企业征税的依据,于1980、1981年先后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等税法。
在当下,税法同样要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所有的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要解决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比如,哪些是国家做的事情,哪些是企业的事情;财政制度和改革如何发挥作用;纳税人增税的边界何在;如何能够推动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如何更好保护市场主体的权益等。
其次是国际化趋势,经济全球化趋势要求资金、贸易的自由流动,这需要税法作出针对性调整,从而维护国家和国民的合法权益。
再次是法制化趋势,法治强调秩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依照法律形成纳税人、国家与纳税机关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依法征税、依法纳税,最终实现公共产品的生产与消费,税收法治也就将成为构建法制社会的突破口。
税收立法回归争议
“简政放权包含两层含义,"放"和"还"。比如税收立法权,涉及到公民财产权,本身是全国人大的权力,权力应该回归。但是改变需要时间,经历以时间换空间的过程。”刘剑文在谈及税收立法争议时说。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税收立法权力归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国务院并无立法设税权。但在1984年后,国务院从整体上享有税收立法授权。
当下,全国人大、财政部、税务总局都有共识,税收立法权应该回归,目前仍在商榷的问题是如何回归,回归后人大与行政部门之间的权力边界问题。
刘剑文支持“直接回归”和“间接回归”两个模式相结合的方式:“举例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84年的税收授权立法通过决议的形式直接废止,即为直接回归。间接回归则是指在这一领域加快立法步伐。有法则法大。但立法周期太长,因此我主张两者相结合。”
回归已有共识,那阻力何在呢?围绕税收立法回归的争议主要有三。一是税收立法权回收至人大后,现行的税收行政法规是否有效。二是税收立法回归后,行政部门是否再无立法权。三是全国人大是否有能力承担税收立法工作。
而即便权力回归,并不意味着政府不再拥有税收立法权,但是政府所拥有的税收立法权是一事一议,且针对某特定时间,有时间限制,要求符合法律的原则、理念和精神。这也要求符合《立法法》的规定。
比如房产税法一旦上升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后,国务院有权根据房产税法制定房产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有权根据房产税法和实施条例来制定规范性文件。
私人财产权利是宪法性的权利,不能政府自己制定规则然后征税,即使征税也要符合相关法律的精神和理念。通俗地说就是你可以制定,但是不能任意制定。具体实施行为要在宪法、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这是边界问题。
对于人大是否有这个能力完成税收立法,刘剑文认为,要明确权力本身属于谁。先还权,先考虑合法性,再考虑能力问题。
全国人大现有力量存在不足,如何进行能力建设?刘剑文提出了多条选择路经。通过吸收社会其他研究和实践领域的人充实人大的力量;充分动员人大代表现有资源;由人大主导立法并不会排斥其他机构的参与。例如,房产税法草案由人大主导进行,也可以吸收财政部、税务总局的人才共同完成。
“立法本身的过程,是社会主体参与的过程,各个力量理性博弈的结果,立法实施后容易形成上下共识,这是立法主导优于行政主导的原因之一。”刘剑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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