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账务处理不当将多缴税
因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不同,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同。笔者建议对财会〔2016〕22号文件中,有关“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修改,否则容易引起纳税人申报出错。
财政部出台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为纳税人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但笔者对“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会计处理存有不同见解。
财会〔2016〕22号文件对“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这样解释,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只是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文件“账务处理”中“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笔者认为以上账务处理办法会导致企业多缴增值税,而且月末结账或年终结账后“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将永远挂账,无法转平。另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无法按上述做法正确申报。
如某一般纳税人企业2016年12月采购一台不需安装设备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款项已付清。假设当月的销项税额是20万元,无其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
按照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账务处理规定应做如下会计分录:(单位:万元,下同)
1.取得专用发票:
借:固定资产 5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8.5
贷:银行存款 58.5
2.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认证后不得抵扣,作进项税额转出:
借:固定资产 8.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
3.月末计算当月应交的增值税:
当月应交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20-0+8.5=28.5(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8.5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8.5
4.下月上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8.5
贷:银行存款 28.5
5.年终转账: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8.5
经过年终转账后,“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有结余8.5万元。而这样处理将多缴增值税8.5万元。
笔者认为,上述处理遗漏了一个重要的步骤: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因此,会计计处理如下:
1.取得专用发票待认证:
借:固定资产 5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8.5
贷:银行存款 58.5
2.经税务机关认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8.5
3.因用于简易计税的项目而不得抵扣,作进项税额转出:
借:固定资产 8.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
4.月末计算当月应交的增值税:
当月应交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20-8.5+8.5=2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
5.下月上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
贷:银行存款 20
6.年终转账: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0
因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不同,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因此笔者建议对财会〔2016〕22号文件此项账务处理办法进行修改,否则容易引起纳税人申报出错,增加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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