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办税指南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令)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车辆购置税的有关办税事项如下:
一、办税地点
我市车辆购置税的办税地点:
(一)中山市石岐区55号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咨询电话:88803010。
(二)中山市西区沙朗105国道隆昌路段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西区征收点,咨询电话:88660353。
(三)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江陵大道大岭检测站内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大岭征收点,咨询电话:88589991。
二、征收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三、计税依据
(一)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二)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三)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四)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
(五)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0。
(六) 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三、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范围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四)在外留学人员(含港、澳) 回国服务的,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
(五)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
(六)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
(七)农用三轮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 ,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八)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辆。
四、车辆购置税的退税规定
(一)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
(三)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五、办理各项业务所需资料
(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业务
1.汽车类(包括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包括:
(1)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车主身份证明 (非本人办理提供经办人身份证);
(3)车辆价格证明;
(4)车辆合格证明。
2.摩托车纳税申报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
(1)《机动车注销证明》(其存档复印件上必须具有[车辆报废岗]核对后加盖的同意报废的印章及经办人私章);
(2)如果上述(1)和发票注明的车主名称不一致,则还须提供《更新摩托车变更车主申请表》。
(二)车辆购置税车辆报废业务
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完税证明遗失除外);
2.《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
3.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
注:已遗失完税证明的还应有《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及登报《认刊书》和登载遗失声明的报纸。
(三)车辆购置税补征业务
1.车辆购置税补征:
(1)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2)车辆行驶证、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车辆购置税补征(报废):
(1)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2)车辆行驶证、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原件留档);
(4)行驶证复印件或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出具的《待报废回执》;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过户变更业务
1.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五)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补办业务
1.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以及《中山日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及认刊书;
2.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损毁、丢失的,还需提供:
1.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
2.车辆合格证明。
车主在办理车辆报废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还需提供:
1.《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
(六)车辆购置税档案迁出业务
1.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2.车辆行驶证临时牌照或新车辆行驶证;
4.新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七)车辆购置税档案迁入业务
1.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2.迁入的车辆购置税档案;
3.《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5.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八)免(减)车辆购置税业务
1.填写《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装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6.留学人员、来华专家应提供下列资料:
(1)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2)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7.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车主身份证明;
9.《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
10.车辆合格证正本及复印件。
(九)车辆购置税退税业务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2.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3.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4.由于未列入《免税图册》而先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在车辆型号列入《免税图册》后再前来退税的,需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和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行驶证正本及复印件、《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申请退还表》、车辆内外彩照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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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水平考试:
考试内容以管理会计师(中级)教材:
《风险管理》、
《绩效管理》、
《决策分析》、
《责任会计》为主,此外还包括:
管理会计职业道德、
《中国总会计师(CFO)能力框架》和
《中国管理会计职业能力框架》
能力水平考试:
包括简答题、考试案例指导及问答和管理会计案例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