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税法》增值税法重点内容总结
下面是根据我的听课进度做的几个重点的知识点总结,拿出来分享,希望对大家有用。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主要记住两个数字,50万和80万。对于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万以上为一般纳税人,50万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也就是商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80万以上为一般纳税人,80万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年应税销售额不到50万但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对于商业纳税人80万是唯一标准。
还有两种特殊情况,就是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税率与征收率的确定。
一般纳税人有三档,17%、13%、0%。17%对应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13%对应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七类货物,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如初级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食用盐等)。0%对应纳税人出口货物。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之前商业小规模纳税人4%、其他小规模纳税人6% ,2009年1月1日之后征收率不再划分行业,一律降至3%。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也适用4%或6%的征收率。
另外,10年教材新增了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物品的征税规定,内容繁琐,也不是特别重要,大家参见教材,这里就不再赘述。
3.销项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17%或13%)
销售额=价款+价外收入(注意价外收入一律视为含税)
这里注意一下销售额的确定。
一般销售方式下销售额包括价款和价外收入,价外收入有手续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等。还有就是注意一下可以从销售额中剔除的情况,主要是受托加工者代缴的消费税、承运者代垫的运费、销售时代缴的保险费和其他税费等。
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是必须全面掌握的内容。主要包括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折扣销售(商业折扣)和销售折让,第一个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后两个可以减除。这里要注意区分销售折扣和折扣销售的不同:
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比如A销售给B一批货物,A为鼓励B尽快付清货款,规定在90日内付款给予2%折扣,这就是所谓的销售折扣。这是一种融资行为,所以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而折扣销售是发生在销货时,比如某商场为促销7折出售某种名牌时装或者购买金额满1000返200等方式就属于折扣销售,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但注意一种特殊情况“实物折扣”,这是按照“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处理,不予扣除。
关于折扣销售的补充:①售后优惠或补偿: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实物折扣: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处理,实物款额不能从原销售额中减除。
另外,顺便提一下,销售折让也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作为已售产品出现品种、质量问题而给予购买方的补偿,是原销售额的减少。
其他内容这里就不做赘述了,请大家自己掌握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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