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32
(二)托收承付( P117 )(★★★)
1.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2. 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
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是 10000 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是 1000 元。
【解释】在本章涉及的各种支付结算工具中,只有“托收承付”有金额起点的限制。
3. 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 1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 2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 3 )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 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 3 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 3 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所有的)向外办理托收。( 2010 年单选题)
【例题·单选题】关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使用要求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2010 年)
A. 托收承付只能用于异地结算
B. 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合法的购销合同
C. 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 3 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办理所有托收业务
D. 付款人累计 3 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答案】 C
【解析】选项 C :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 3 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当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而非暂停所有托收业务)。
5. 承付期( 2008 年单选题、 2009 年单选题)
( 1 )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 3 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 2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 10 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解释】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即视为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当立即办理划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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