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教材相关问题解答(二)
1、教材第22页例1-19中的年份是否应为2008年?
答:如果单纯地看例1-17,您的理解也是对的。如果把例1-17、例1-18、例1-19看作是一气呵成、相互关联的系列案例,表述成2009年也是可以的(例1-19中的薛某应为例1-17中薛某的继承人)。另外,诉讼时效期满,薛某(及其继承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并不丧失实体权利,所以如果张某在诉讼时效期满后写下保证书,答应付房租,即重新肯定了他们之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将开始计算。
2、教材第30页第4段内容是否有误?
答:无误。
3、教材第39页例2-3计算小王工资补偿的时间段为什么是从2008年3月起至2009年1月,而不是从2008年3月起至2009年2月28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小王从2008年2月1日起为一家服装公司工作,满一年应该是2009年的1月,所以计算是从2008年3月至2009年1月共计11个月。
4、教材第39页第13行“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与同页第19行的“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有区别吗?如果有区别,应该怎么计算?另外例2-3中是不是除了工资外再获得6000*11*2元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两者计算的起点都是一样的,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计算,但终止计算时间不同,前者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后者则是至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前一日,而且后者是在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所以例2-3是除了工资之外再获得6000*11元,即总共每月获得6000*11*2元。
5、教材第59页倒数第8行“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能否解释一下这句话?
答:是指劳动者办理退休,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劳动关系就自然终止了。
6、教材第64页倒数第1行,公司支付小张的经济补偿为什么是8个月*月工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小张是2000年7月1日入职的,满一年的时间应该是2001年6月30日,到2007年6月30日应该是满7年的时间,从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5月30日则是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时间,经济补偿按一年计算,所以经济补偿是8个月工资。或者说从2000年7月1日到2008年7月1日是满8年的时间,而在2008年5月30日离职则是不满8年但因为超过半年了,要按一年时间计算,所以经济补偿计算年限为8年。
7、教材第87页第3段的内容是关于“土地使用者抵押土地缴纳营业税”,个人认为抵押土地使用权不应缴纳营业税,因为许多企业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是不用缴纳营业税的,原书此处是否有误?
答:无误。请查阅2007年6月14日的国税函(2007)645号文件。
8、教材第88页第9行关于“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说法是以已作废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为依据的,新的营业税细则已删除该条款,上述行为应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原书此处是否有误?
答:经咨询,“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本身就是一种销售行为,按销售进行营业税处理即可,教材中说属于“视同销售”不够准确,应直接说是一种销售行为。所说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是否指国税函(2005)83号文中“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9、教材第141页第16行中的“应纳税额=[12800-(2000-1200)]*10%-25=1175(元)”,我觉得这么算不合理。是否应该改为“应纳税额={[12800-(2000-1200)]/12*10%-25}*12=900(元)”?
答:纳税义务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不能除以12按月分别计缴。
10、教材第151页例4-15为什么不选D?
答:例4-15中选项D是外籍个人以现金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伙食补贴,而税法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1、今年是否将劳动合同法章节列入考试范围呢?
答: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
12、2009年1月1日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而教材第80页第10行关于“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的说法,是以已作废的《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为依据的,原书此处是否有误?
答:关于“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是作者对营业税兼营行为税务处理的理解,现在看来,这一理解比较片面。经咨询,实际业务处理中,多数情况为一并缴纳增值税,但也有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也有一并缴纳营业税的,如何缴纳取决于国税、地税两家协商的结果。
13、教材第191页第17条说“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免征印花税”,第188页表下的“注2”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这两处是否矛盾,能否解释一下?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2006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14、2010年《经济法基础》考试试题题型包括哪些?
答: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15、什么是单位人民币卡和单位卡,它们二者有什么区别?为什么单位人民币卡不得透支,而单位卡却可以透支呢?
答: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单位卡包括单位人民币卡和单位外币卡,单位人民币卡不得透支,但对于单位外币卡是否透支没有规定。
16、请问票据的付款人与承兑人的区别是什么?
答:付款人是票据的基本当事人之一。票据经承兑后,票据的付款人即为承兑人。但承兑行为仅限于商业汇票,因此仅商业汇票有承兑人。除商业汇票外,银行汇票、支票、银行本票的付款人分别为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和银行本票的出票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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