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遗产税5年内开征难度很大
征收遗产税5年内开征难度很大
然而,目前我国是否到了征收遗产税的“适当时期”?起征点又该如何确定?带着一系列疑问,《每日经济新闻》(以下简称NBD)记者专访了刘剑文与白景明两位专家。
征收意义何在?
NBD:对于是否开征遗产税,社会上出现提倡与反对两种声音,出现这种意见分歧的原因是什么?
刘剑文:在利益多元化的情况下,出现这种不同意见很正常,因为人们思考问题的方向与目标都不相同。提倡征收遗产税,是着眼于我国收益分配不均,贫富差距越拉越大的现状,希望借由这样一种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
从反对的角度看,是因为有相当一部分人,天生对税带有厌恶感,这也与我国历史上的税收文化有关,过去有“苛政猛于虎”之喻。
其次,遗产税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它是象征意义、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遗产税在税收中的作用是有限的,不过,如果社会贫富差距过大,则不稳定因素增加,那么政府将征收遗产税作为一种工具,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不满。
白景明:两种声音客观反映了两种实际情况。第一,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居民收入不断增长,积累了大量财富。
第二,这也反映出大家对财产安全的心理预期。人们有了财产以后,都希望政府能够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保护个人财产。这种财产保护的意识和预期,是不断增强的。
时机是否成熟?
NBD:目前,我国征收遗产税的时机是否成熟?
刘剑文:在我看来,目前我国征收遗产税的时机还不成熟。但是我觉得遗产税开征是有必要的,它具有合理性与正当性,现在征收虽不合适,但我觉得5年之后征收有可能,5年之内开征难度很大。
因为我国的财税体制,目前有太多方面需要改革,遗产税并不是财税改革中的重点,应该先将重点问题解决好。但是不等于说,目前不开征就不研究,现在可以进行研究,将来条件成熟再去开征。
白景明:我个人认为,目前我国征收时机尚未成熟。一个国家是否征收遗产税要看经济发展的阶段和市场化的进程,以及相关的制度建设,要视条件而定,而我国从各方面来讲目前还不具备条件。且因制度建设等各方面的发展难以预期,所以目前我无法确定具体时机。
NBD:遗产税的主要征收范围是什么?遗产税开征之前我国还有哪些问题亟待解决?
刘剑文:需要完善房产的登记制度,在我看来,遗产税征收的范围主要是房产等不动产等。所以关于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公示制度、评估制度,这些都是很重要的内容,要掌握详细信息。
另外,还要解决民众现在的心理预期问题,这需要我们加强宣传,帮助他们理解为何要征收遗产税,而且要向其解释清楚,遗产税是个小众税,不是大众税,是对极少数人征收,以减少征收阻力。
白景明:目前我国的个人住房,个人拥有的只是一定年限内的使用权,没有土地和建筑物的所有权,严格来讲,这种使用权在遗产税法上不能定性为可传承遗产,因而也无法课税。如把个人住房纳入遗产税课税范围,如何界定清楚房屋价值和课税时限就成为一个难题。
再如个人货币资产,发达经济体内个人货币资产的持有存在严格的认定程序,而且私人之间利益权属务必清晰的理念根深蒂固,即便是配偶和直系亲属之间财产划分边界也非常清楚,而在中国则不然。这不仅使应税遗产无法确认,而且连遗产都难以识别清楚。
税率如何敲定?
NBD:遗产税的起征点应该是多少?税率如何敲定,该如何征收?
刘剑文:我个人认为,起征点是否确定在500万以上,甚至可能更多。税率方面,国外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累进税率,一种是比例税率,现在很多都比较倾向于比例税率。像我国台湾地区,它在2009年由过去的累进税率,统一降为比例税率,从50%降到10%,税负的降低,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经验。
征收方式上,有列举主义与概括主义。概括主义,就是指用概念来讲这个问题,可能所有的只要是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全部都在征税范围内。列举主义呢,被列举出的属于征收范围内,没有列举的不征税。比如规定现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的哪些财产要征税,这就有一个限定问题与举证问题,你如何鉴定这个财产就是被继承人的。
若中国将来开征遗产税,我比较倾向于采取法律上列举主义的方式,还是应该通过以不动产为主的这种方式。其他的也涉及股权等,但这又涉及一个评估的问题。
白景明:我个人认为,假如中国条件具备后征收遗产税的话,也应该本着“窄税基低税率”的原则征收。
在起征点上,我们应该坚持适度从高原则,只有如此,才可稳定民众的制度变革预期,确保遗产税制可操作。
但具体的数值现在还无法敲定,因为确定这个数值还受价格、财产数量等因素影响。
我刚才提到的窄税基低税率,目的也在于保护中低收入阶层。国际经验上,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遗产,可以采取累进税率征收,来缓解收入分配差距的问题。
富人移民为了避税?
NBD:遗产税一旦征收,如何避免富人避税,或者财富外流?
刘剑文:逃避遗产税的情况是有的,但富人移民到境外,多考虑的不是逃税问题,而是考虑生活环境与经营环境。因为,即便移民到其他国家,现在很多国家也有征收遗产税,所以,不能认为富人都是为了逃避遗产税而移民。
要让企业家等高收入群体正确认识遗产税问题,其实更多的应该是靠国家改善投资环境,健全企业生产经营的法律环境。只要我国经济仍能长期持续地发展,为了争食这块巨大的经济蛋糕,绝大多数企业家并不会仅仅因为遗产税问题,就放弃在中国的发展机会而转移资产到国外。
对非法转移资产,可通过我国与相关国家的双边合作协定,共同加以查处。从国外经验而言,韩国的减轻税负、简化税制的的做法,值得我国考虑借鉴。
白景明:从国际经验来看,富人确实在缴纳遗产税方面,会有规避纳税和减少纳税的心理。西方国家中的有些富人为规避遗产课税,就将财产进行赠与,国外为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就对遗产和赠与同时征收。
但如果不建立相关登记制度,财产赠与课税就无法操作。建立财产赠与登记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进一步完善个人财产管理信息系统、个人信用体系、个人行为信息管理体系。应先着手多层次配套制度体系建设,然后再推出遗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