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解读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财税[2010]103号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计税依据依据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1、出口供货企业特例
供货企业在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财税字[1996]84号)
2、外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产生的免抵税额征税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等有关规定,外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对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国税机关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注明的“免抵税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建议调整通知》上注明的“免抵税额”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补征税通知单》上注明的“应补增值税”税额,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国税机关审核批准日期在201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的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资生产企业在2011年2月申报期结束前申报的,税务机关不加收滞纳金。
三、纳税地点
1、一般情况
纳税人直接缴纳“三税”的,在缴纳“三税”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代征、代扣情况
代征、代扣、代缴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单位,同时也要代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如果没有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的,应由纳税单位和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纳税;
四、税率
1、总原则
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总额的3%。
2、代征代扣及流动经营有关税率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例如南京市区的城建税税率是7%,宝应县的城建税税率是5%,南京的一家建筑企业到扬州的宝应县从事工程作业,就应该由宝应地税局对该笔工程收入按照5%征收城建税。
五、减免及退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的,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常见问题解答
1、我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办事处,是按照季度申报的,申报方式是网上申报,2010年四季度取得的收入,因从2010年12月1日起外资企业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011年1月份如何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答:根据苏地税规〔2010〕10号文件规定,因2011年1月申报2010年4季度营业税时只需申报2010年12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申报的税款不匹配,无法通过网上办税系统的逻辑关系校验,因此申报2010年4季度营业税的外资企业,须采用上门申报的方式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场所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时,须分所属期填报两张纳税申报表:一张所属期为 2010年10月1日-11月30日、另一张所属期为2010年12月1日-12月31日。
2、我是徐州沛县县城的一家建筑企业,在南京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城建税按照7%在南京缴纳,当地是5%,我能否会当地将多缴纳的2%税款退回?
答:根据相关规定,如果业户所在地城建税税率低于销售地城建税税率,则固定业户在销地被征收的城建税,回所在地只允许从其应纳的城建税中抵扣按所在地城建税税率计算的部分,其差额部分不再予以抵扣。即该企业回原地只能按照当地税率5%抵扣城建税,超过的2%不予抵扣。
3、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开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是如何确认计税依据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的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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