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财库【2017】893号
各区财政局、各市级预算单位、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行为,防范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江苏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苏财库[2017]37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财政局严格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 46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财政专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库[2017]19号)规定,严控新增财政专户。新开设财政专户不得超出允许保留的7种常规类专户和12种专项支出专户的范围;新开设财政专户应报市财政局后逐级上报至财政部核准;财政部核准同意后,区财政应采用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二、各市级预算单位作为本单位银行账户的责任主体,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按规定办理账户报批、备案,凡未按规定办理银行账户报批或未及时办理备案的银行账户一律视同违规或无效账户。
南京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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