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机构转制再获税收优惠
科研机构转制再获税收优惠
《中国税务报》
中国税务报讯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
充通知》,对科研机构非整体转制如何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介绍,我国科研机构以前作为事业单位一直“吃皇粮”,尤其是一些
应用科学研究机构已具备在市场经济中生存的能力和条件,一方面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另一方面仍
享受财政拨款。此外,原管理体制还存在着“重科研,轻转化”的问题,为此,国务院决定分期分
批对科研机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摘掉“事业单位”的帽子,从1999年起,国家先后批准国家
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家科研机构,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科研
机构,建设部等11部门所属134家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等进行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国
务院改革方案,总局研究制定了相应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于推进科研机构整体转制起到了促
进作用。
据了解,科研机构转制的主流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由科研机构联合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
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这种非整体转制方式是否享受原规定的优惠政策不够明确,因此,总局经过
调研,制定了补充规定。
《补充通知》明确,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在转
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可按转制科研机构优惠政策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与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所
占股权达到50%的,可按转制科研机构政策免征所得税,对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的股
权比例达到50%或者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新组建企业的股权均达不到50%,但两者
股权合计达到50%的,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政策减半征收所得税。此外,为保证减免税政策
的准确贯彻,《补充通知》对无形资产价值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作了限制。
有关专家指出,税收优惠政策将对科研机构的转制起到积极作用,同时,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
转制后,会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企业的科研水平和产品科技含量,而企业的发展最终
会带来税收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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