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机构转制再获税收优惠
科研机构转制再获税收优惠
中国税务报讯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所得税
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对科研机构非整体转制如何享受所得税
优惠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介绍,我国科研机构以前作为事业单位
一直“吃皇粮”,尤其是一些应用科学研究机构已具备在市场经济中
生存的能力和条件,一方面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另一方面仍享受财政
拨款。此外,原管理体制还存在着“重科研,轻转化”的问题,为
此,国务院决定分期分批对科研机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摘掉“事业
单位”的帽子,从1999年起,国家先后批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
0个国家局所属242家科研机构,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
(市)所属科研机构,建设部等11部门所属134家科研机构,工
程勘察设计单位等进行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改革方案,总局研
究制定了相应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于推进科研机构整体转制起
到了促进作用。
据了解,科研机构转制的主流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由科研
机构联合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这种非整体转制
方式是否享受原规定的优惠政策不够明确,因此,总局经过调研,制
定了补充规定。
《补充通知》明确,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
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可
按转制科研机构优惠政策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科研
机构在转制企业中所占股权达到50%的,可按转制科研机构政策免
征所得税,对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的股权比例达到50%
或者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新组建企业的股权均达不到5
0%,但两者股权合计达到50%的,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政策
减半征收所得税。此外,为保证减免税政策的准确贯彻,《补充通
知》对无形资产价值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作了限制。
有关专家指出,税收优惠政策将对科研机构的转制起到积极作
用,同时,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后,会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
化,提高企业的科研水平和产品科技含量,而企业的发展最终会带来
税收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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