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保障基金继续实行税收优惠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期货保障基金)继续予以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要求,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障基金公司)的5项收入,不计入其企业所得税收入。另外,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5项收入免征营业税。
通知还要求,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允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另外,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期货保障基金参加被处置期货公司的财产清算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期货保障基金以自有财产和接受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等免征印花税。对上述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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