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5日,甲公司签发一张金额栏为空白的转账支票,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鉴于甲公司当时在开户银行的账户上只有100000元的存款,因此甲公司出票时另行记载付款日期为2011年11月25日。当日乙公司补记上确切的金额为150000元。
11月8日,乙公司与丙公司在买卖合同中将该转账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11月10日,丙公司向甲公司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甲公司开户银行以甲公司在付款人处的存款不足予以退票。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和《票据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签发支票时,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有()。
A.支票金额 |
B.出票日期 |
C.付款人名称 |
D.收款人名称 |
2.对甲公司出票时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行为,表述正确的为()。 |
A.支票可以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有效 |
B.支票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
C.支票见票即付,无需承兑 |
D.支票与商业汇票一样,必须承兑 |
3.乙公司在背书转让时必须记载的事项为( )。 |
A.背书人签章 |
B.背书日期 |
C.被背书人签章 |
D.被背书人名称 |
4.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 |
A.到期之日起10日内 |
B.出票日起10日内 |
C.到期之日起1个月内 |
D.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 |
5.丙公司向甲公司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甲公司开户银行以甲公司在付款人处的存款不足予以退票。甲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为()。 |
A.甲公司开户银行应对甲公司处以6 000元的罚款。 |
B.甲公司开户银行应对甲公司处以7 500元的罚款 |
C.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2 000元的赔偿金 |
D.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3 000元的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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