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福利费入到不同科目会有这么大影响?
过去有这样的单位,单位的钱多得实在花不完,光卫生纸、洗衣粉一个月就发两次,这些都是消耗品,单位账务好处理,但家里不好处理——因为他用不完占地方啊;发钱吧,但还不愿交个人所得税(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还受工资总额限制,想在工资总额中交个人所得税也不行),于是便开动脑筋巧立明目,什么“白菜费、大米费”都出来了,甚至还搞出个“休假费”,休假除带薪以外还再给钱。总之,这些财务人员就以为是只要在什么名词或动词后边加个“费”字,然后造个表就能光明正大地发钱了。 这样的单位,财务人员也是有一定风险的。事实上,财务人员也不见得想这样做,并且也完全不必这样做。我这里有两点建议:
一是各个单位加班其实都是很多的,但严格领取加班费的却并不多,一方面该领的加班费不领,而另一方面根本不存在的“白菜费”却领了,因而此种情形,一定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法律框架内严格执行,该给工作人员的加班费一定要到位,按每个人员的加班情况发给加班费,这样一方面合乎法律规定,不必再使用乱设的科目而招致无谓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单位对员工的奖惩分明。当然,如果没有加班的人也领取加班费,则是违法的,万勿如此操作。
第二个建议,一定要注意发给大家的钱或为大家搞的福利,入到“管理费用”与入到“福利费”科目中是完全不同的,尤其是对国有企业更是如此。北京有一家国有企业,单位领导班子看到年底利润较多,就花600多万元为职工按级别不同购买了5年期的一款分红保险,入到“管理费用”科目中了,后来这件事被上级查出来,并被检察院起诉,最终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将单位一把手、总会计师和党委书记判刑,这里面检察院指控证据中的重要一环,是为职工谋福利的资金入到“管理费用”中而不是“福利费”中,从而减少了公司的利润,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如果当初入到“福利费”中,就不会有这种问题了,也不会减少企业的利润总额了——从而不会使国有资产减少(虽然福利费在最初提取出来时,也是减少利润总额的,但在提出之后再使用就不会减少利润总额了,除非福利费在最初的提取时即是不合规不合法的;在福利费的提取合规合法的前提下,使用福利费用于员工福利不会构成违法犯罪)。也许是总会计师业务不精吧,没意识到一个小小的科目问题竟是违法与违纪问题的界限。当然,按照目前的企业会计准则,福利费在“应付职工薪酬”这个一级会计科目下设二级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过去是在“应付福利费”一级会计科目下直接核算),即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二级明细核算,即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但问题的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
为什么入到不同科目会有这么大影响?“管理费用”是税前列支的,会影响到净资产;使用经合法提取的“福利费”,由于已是税后列支的,自然影响不到净资产。当可能会影响到的这个净资产有国有成份时,那就涉及到国有资产了,这会使问题产生性质的区别。
时间:2020-09-07 责任编辑:chenzhifen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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