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消费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纳税人生产的,于销售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是指有偿转让消费品的所有权,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
例:如A公司以自产复印机换取B公司生产轮胎,一方换取轮胎做低耗品处理 ,一方换取复印机做固定资产处理,这两样东西对于双方企业均为各自产品。复印机帐面价值45000元,轮胎帐面价值为48500元,分别为各公司作为产成品的帐成价值。双方产品如市场售价均为60000元,增值税适用税率均为17%。轮胎消费税税率10%,如何作帐务处理?
A公司:借:低值易耗品――轮胎 4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10200
贷:库存商品――复印机 4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10200
B公司:借:固定资产――复印机 64700
贷:库存商品――轮胎 48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102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000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但在会计上,投资不能作为销售处理。按规定计算的应缴消费税应计入长期投资的账面成本,借:“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某企业以自产轮胎对外投资,成本7000元,消费税适用税率10%不含税售价为10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9700
贷:库存商品 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应交消费税 1000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在税法上均为视同销售)
对于将自产产品用于销售以外的其他方面,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不再通过“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也应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会计分录为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1.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见[例6-20]
新兴摩托车厂委托江南橡胶厂加工摩托车轮胎500套,新兴摩托车厂提供橡胶5000公斤,单位成本为12元,江南橡胶厂加工一套轮胎耗料10公斤,收取加工费10元,代垫辅料10元。则新兴摩托车厂委托加工摩托车轮胎应纳消费税=500×[(10×12+10+10)÷(1-10%)]×10%=7780(元)。应纳增值税=(10+10)×500×17%=1700(元)。新兴摩托车厂收回轮胎后直接对外销售,则相关账务处理为:
(1)发出原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60000
贷:原材料――橡胶 60000
(2)支付加工费、增值税
借:委托加工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3)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材料 7780
贷:银行存款 7780
(4)收回入库后
借:原材料――轮胎 77780
贷:委托加工材料 77780
(5)对外销售时
除了作收入实现的账务处理外,同时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 77780
贷:原材料――轮胎 77780
2.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若按前例的数据则①②的账务处理相同,其他账务处理如下:
③ 交纳委托加工内胎的消费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7780
贷:银行存款 7780
④ 继续加工后的轮胎以不含税价20万元售出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34000
⑤ 计提最终产品销售的消费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0000
⑥ 交纳实际应纳的消费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2220
贷:银行存款 12220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缴纳消费税与进口货物入账基本上没有时间差,为简化核算手续,进口应税消费品缴纳的消费税一般不通过“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核算,在将消费税计入进口应税消费品成本时,直接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进口小轿车轮胎其不含增值税的价值为20万元,消费税适用税率为10%,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220000(200000+200000×1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200000×17%)
贷:银行存款 254000。
《消费税暂行条例》中所称“纳税人生产的,于销售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是指有偿转让消费品的所有权,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
例:如A公司以自产复印机换取B公司生产轮胎,一方换取轮胎做低耗品处理 ,一方换取复印机做固定资产处理,这两样东西对于双方企业均为各自产品。复印机帐面价值45000元,轮胎帐面价值为48500元,分别为各公司作为产成品的帐成价值。双方产品如市场售价均为60000元,增值税适用税率均为17%。轮胎消费税税率10%,如何作帐务处理?
A公司:借:低值易耗品――轮胎 4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10200
贷:库存商品――复印机 4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10200
B公司:借:固定资产――复印机 64700
贷:库存商品――轮胎 48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102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000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但在会计上,投资不能作为销售处理。按规定计算的应缴消费税应计入长期投资的账面成本,借:“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某企业以自产轮胎对外投资,成本7000元,消费税适用税率10%不含税售价为10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9700
贷:库存商品 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应交消费税 1000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在税法上均为视同销售)
对于将自产产品用于销售以外的其他方面,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不再通过“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也应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会计分录为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1.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见[例6-20]
新兴摩托车厂委托江南橡胶厂加工摩托车轮胎500套,新兴摩托车厂提供橡胶5000公斤,单位成本为12元,江南橡胶厂加工一套轮胎耗料10公斤,收取加工费10元,代垫辅料10元。则新兴摩托车厂委托加工摩托车轮胎应纳消费税=500×[(10×12+10+10)÷(1-10%)]×10%=7780(元)。应纳增值税=(10+10)×500×17%=1700(元)。新兴摩托车厂收回轮胎后直接对外销售,则相关账务处理为:
(1)发出原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60000
贷:原材料――橡胶 60000
(2)支付加工费、增值税
借:委托加工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3)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借:委托加工材料 7780
贷:银行存款 7780
(4)收回入库后
借:原材料――轮胎 77780
贷:委托加工材料 77780
(5)对外销售时
除了作收入实现的账务处理外,同时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 77780
贷:原材料――轮胎 77780
2.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若按前例的数据则①②的账务处理相同,其他账务处理如下:
③ 交纳委托加工内胎的消费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7780
贷:银行存款 7780
④ 继续加工后的轮胎以不含税价20万元售出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34000
⑤ 计提最终产品销售的消费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0000
⑥ 交纳实际应纳的消费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2220
贷:银行存款 12220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缴纳消费税与进口货物入账基本上没有时间差,为简化核算手续,进口应税消费品缴纳的消费税一般不通过“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核算,在将消费税计入进口应税消费品成本时,直接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进口小轿车轮胎其不含增值税的价值为20万元,消费税适用税率为10%,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220000(200000+200000×1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200000×17%)
贷:银行存款 2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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