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会计制度应完善
国家有关部门近期组成调研组赴吉林、上海、浙江、山东、北京等地,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全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原主任侯小娟参与了这次调研。
她撰文指出,《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几年来,民办教育有了较大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其中之一是民办学校享受不到平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据她介绍,《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当前,很多民办学校举办的是高自考助学、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其收入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就依照《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向民办学校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迟迟没有出台,使民办学校出资人在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上处于两难境地,不利于吸引民间资金举办民办教育。另外,对民办教育的其他扶持措施也没有落实到位,如民办学校在用地、信贷、用水用电、招生等方面,都享受不到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权利和优惠政策。
她认为,造成目前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到位和国家为鼓励举办者出资办学而制定的“合理回报”政策未能得到很好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政策、法规不配套。为此,她建议制定和完善有关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国家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一是制定对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这项规定没有出台,使对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无法可依,直接导致法律规定的有关“合理回报”的政策无法操作。
二是完善对民办学校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办法。由于目前对企业所得税的征免以收费是否经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为依据,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便以民办学校的收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为由,对所有民办学校征收企业所得税,挫伤了民办学校出资人、举办者和教职员工的积极性。民办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在税收方面应享有一定优惠,为此,建议将民办学校的收费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从而使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三是建议制定专门针对民办学校的会计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应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但民办学校出资人对其出资部分享有所有权和允许从办学结余中提取“合理回报”的政策都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不符。由于没有专门的会计制度,执行中,民办学校的会计制度比较混乱,导致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难以到位,不利于对民办学校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
(2007-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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