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以上不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证人员的管理
1、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26号】规定“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所以,您如果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应当按上述规定到您离岗时工作单位所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备案,一般不需要办理调转手续。
2、办理离岗登记后,每年仍应当参加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继续教育,会计证不会失效。
3、根据《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40号】规定,离岗备案后的持证人员如果重新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按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2、办理离岗登记后,每年仍应当参加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继续教育,会计证不会失效。
3、根据《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40号】规定,离岗备案后的持证人员如果重新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按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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