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基础》资料: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1)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016年调整)
(2)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因用人单位过错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失业登记
(1)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2)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3)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4.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1)基本规定
5年5年往前计,1年6月吃救济。
(2)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计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5.失业保险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死亡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补贴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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